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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注】11月1日起,这些涉税新规开始实施!

更新时间:2018-11-02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
详细介绍

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

国家税务总局、公安部发布《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),自2018年11月1日起,纳税人在浙江省(含宁波市)、广东省(含深圳市)、重庆市、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,税务机关不再打印、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。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,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,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。


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23号),将相纸胶卷、塑料制品、竹地板、草藤编织品、钢化安全玻璃、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%;将润滑剂、航空器用轮胎、碳纤维、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%;将部分农产品、砖、瓦、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%。取消豆粕出口退税。除此之外,其余出口产品,原出口退税率为15%的,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%;原出口退税率为9%的,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%;原出口退税率为5%的,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%。


部分商品进口关税降低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《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》(税委会公告〔2018〕9号),自2018年11月1日起,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,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,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。


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《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税委会〔2018〕49号)明确:一、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,适用15%的税率。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%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,按货物税率征税。二、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、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%、50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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